|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新时期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刑事案件及逃犯线索,依靠人民群众开展打击破案、追逃工 |
| 作,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案件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并依法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各类刑事案件。 |
| 本办法所指的逃犯是公安机关已经查明但尚未被抓获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或从公安机关羁押场所逃跑的犯罪其中A、B两级为公安部通缉对象,C级为本市 |
| 通缉或由本市申报在全省范围内通缉的对象。 |
| 第三条
对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线索及A、B、C级逃犯线索并为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逃犯起直接作用或重要帮 |
| 助作用的公民,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
| 第四条
举报外地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及其通缉的(A、B级逃犯除外)逃犯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二章
举报范围 |
| 第五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的下列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
| (一)本市公安机关发布的需要获取已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重要关系人线索和重要人证、物证情况; |
| (二)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发生在本市的各类刑事案件线索和犯罪嫌疑人情况; |
| (三)公安机关发布的追捕逃犯的具体落脚点和藏身地; |
| (四)公安机关发布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中的肇事司机、车型、车号的情况; |
| (五)其他直接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抓获被通缉逃犯的重要情况。 |
| 第三章
举报受理机构 |
| 第六条
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设立犯罪举报中心,称谓为“武汉市公安局犯罪举报中心”,负责对公民举报的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受理、甄别、转递、 |
| 督办、统计、奖励等有关工作,各分局及有关业务处负责查证、反馈、统计和回告工作。 |
| 第七条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
| (一)发布公安机关需要公民提供线索、进行举报的案件及逃犯信息,发布的举报信息中必须注明奖励金额; |
| (二)受理公民对案件及逃犯线索情况的举报; |
| (三)负责对受理的举报信息进行登记、甄别、转递、统计、督办、回复; |
| (四)对各级公安机关查证工作进行监督; |
| (五)对举报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依据本办法的奖励规定进行奖励。 |
| 第四章
举报方式和途径 |
| 第八条
公安机关需要发布案件和逃犯等举报信息的,市局直属单位和中心城区分局及专业分局需经由市局犯罪举报中心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发 |
| 布。远城区分局只需在本区发布的可自行决定,需要在省、市级新闻媒体上发布的,统一报市局犯罪举报中心办理。 |
| 第九条
知情公民需要向公安机关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 |
| (一)市公安局犯罪举报中心公布的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
| (二)信函、电报、举报信箱; |
| (三)直接到市公安局犯罪举报中心当面举报或向市公安局犯罪举报中心以外其他公安部门和民警举报; |
| (四)其他有效方式。 |
| 举报人在拨打举报电话举报时,应记住举报系统自动生成给予的举报线索编码,以便查询和兑奖。 |
| 第十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可以采用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 |
| 第十一条
公民向举报中心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时,值班民警应主动将自己的值班工号告诉举报人,以便举报人对查证情况、领奖事宜的咨询。 |
| 第十二条
严禁借举报为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 |
| 第五章
保护与奖励 |
|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公安机关在查证、转递、宣传、奖励过程中不得暴露举报人情况。 |
| 第十四条
举报人认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是被举报人的近亲属或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出回避申请,情况属实的,公安机关应 |
| 当作出回避决定。 |
| 第十五条
公开举报的应当提供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最便捷的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由6位数以内 |
| 的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保证密码和举报人的绝对安全。 |
| 第十六条
根据公民举报的线索进行查证,对案件侦破和追捕逃犯发挥直接或重要作用的,视情给予奖励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系列案件不重复奖励。 |
| 第十七条
奖励金额根据公民举报的线索对公安机关查破案件和追捕逃犯所起的直接作用和重要帮助作用确定。直接作用是指公民举报的具体线索, |
| 使公安机关迅速获取直接证据,破获案件或抓获逃犯。重要帮助作用是指公民举报的相关线索,使公安机关获取相关旁证,经过进一步工作,破获案件或 |
| 抓获逃犯。 |
| 第十八条
公民举报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
| (一)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并由公安机关实行挂牌督办的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0- |
| 20000元;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5000-10000元。 |
| (二)危害较大并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或公安机关挂牌侦办的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 |
| 3000元;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500-1000元。 |
| (三)一般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300-500元;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100-300元。 |
| 第十九条
公民举报有价值的逃犯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
| (一)起直接作用的:A级,奖励10000-20000元;B级,奖励5000-10000元;C级,奖励1000-5000元。 |
| (二)起重要帮助作用的,A级,奖励2000-3000元;B级,奖励1000-2000元;C级,奖励500-1000元。 |
| 第二十条
公民举报重、特大交通肇事逃逸案或涉嫌交通肇事罪负案在逃、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
| (一)特大交通肇事逃逸案或该案犯罪嫌疑人。起直接作用的奖励3000-5000元;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1000-3000元。 |
| (二)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或该案犯罪嫌疑人。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3000元;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 |
| 500-1000元。 |
|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举报属于社会危害程度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线索或重大逃犯线索,以及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奖励金额可以不受以上数额的限 |
| 制,按随案公布的数额奖励。 |
| 第二十二条
公民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尚未公布的案件及逃犯重要线索,并帮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抓获逃犯的,其奖励金额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
|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
| (一)犯罪嫌疑人或逃犯自首、主动归案的; |
| (二)共犯检举的; |
| (三)公、检、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新发现或本人新交代的; |
| (四)案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和指认的。 |
| 第二十四条
多人举报同一案件或同一逃犯线索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或线索价值,确定奖金归属。时间相近、价值相同的,在规定幅度范围酌情 |
| 分摊。 |
| 第二十五条
奖励工作在案件确认破获和逃犯被抓获归案后进行,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由案件管辖地公安机关先期提出申请,上报市局犯 |
| 罪举报中心统一办理。 |
| 第二十六条
匿名举报属实,尚未领取奖金的,由市局犯罪举报中心或原发布举报信息的公安机关通过原发布载体公告,奖励工作采取秘密 |
| 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七条
自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或公安机关发布奖励公告之日起,可在3个月内领取。领取方式可采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或从银 |
| 行划账等。对于匿名举报的,公安机关在核对其举报线索编码和自设密码无误后,可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直接将奖金划拨到 |
| 举报人的账上。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
| 第二十八条
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及组织举报的,适用本办法。 |
| 第六章
附 则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试行 |